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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没有怀孕
编辑:小小宠来源:宠搜网
导读判断是否怀孕需要进行以下检查:1. 早孕试纸:如果月经推迟一周左右,使用早孕试纸测试,阳性初步判断怀孕,阴性则初步判断没有怀孕。2. 子宫B超检查:在月经推迟10天左右进行检查,观察宫腔内是否有孕囊。有孕囊,可以诊断怀孕;没有孕囊,可以排除宫内怀孕。3. 血液HCG:如果尿妊娠试验和子宫B超检查不能判断怀孕,需要抽血检查血液HCG值,如果出现明显升高,可以诊断怀孕;血液HCG值没有明显变化,可以排除怀孕。

判断是否怀孕需要进行以下检查:

1. 早孕试纸:如果月经推迟一周左右,使用早孕试纸测试,阳性初步判断怀孕,阴性则初步判断没有怀孕

2. 子宫B超检查:在月经推迟10天左右进行检查,观察宫腔内是否有孕囊。有孕囊,可以诊断怀孕;没有孕囊,可以排除宫内怀孕

3. 血液HCG:如果尿妊娠试验和子宫B超检查不能判断怀孕,需要抽血检查血液HCG值,如果出现明显升高,可以诊断怀孕;血液HCG值没有明显变化,可以排除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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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想问一下:一家私人加油站,既要交增值税又要交所得税,我总感觉二者有重复,

你的这个问题已经给过你答案了,与所得税不存在重复课税。用最简单一句话来说明其中的道理:是对交易额(为什么这里不说“增值额”?具体原因请看下面原有的回答)进行课税,所得税是对所得额进行课税,何来“重复”之说?

要知道,“感觉”到的东西并不一定是现实中存在的事实。

下面是原有提问与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和所得税区别

悬赏分:15 - 离问题结束还有 4 天 23 小时

有些情况增值部分不就是所得部分吗

二者重复吗

问题补充:谢谢大家帮我解决问题.

我还想问一下:一家私人加油站,既要交又要交所得税,我总感觉二者有重复,

敬请帮我解开迷团.

提问者:why3033 - 试用期 一级

与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他们的征税对象是不同的,不存在你所说的“重复”问题。

1。关于所得税。所得税是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税所得进行征税。应税所得等于收入减去费用,在一般意义上与利润概念相同,因此,所得(盈利)越多,交纳的税金就越多;没有所得(盈利),也就是亏损,就无需交纳税金。当然出于税法的规定,而使应税所得和利润在事实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甚至是相当的数量差别,但对所得税而言,在原理上仍然属于对利润额的课税。

2。对于来说,这一税种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流转税是对纳税义务人的销售额、营业额等交易额进行征税。比如,工商税、产品税等就是典型的流转税。它与所得税不同,无论是否取得所得(盈利),只要收到收入,均要交纳税金,盈与亏都是一样的。

由于传统的流转税是对交易过程中的交易额进行征税,导致了生产环节不同的两个同一种产品之间的税负存在不同,且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比如,有产品A,从原料起需要经过三道生产工序才能生产出最终的产品,原料价值100元,每一道生产工序假设均增值50元,那么,产品A的最终销售价值应当=100+50+50+50=250元。假设流转税税率为10%,那么,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应当交纳的税款就为:

1)如果三道工序由同一厂家完成的话,那么,应交的税金=250*10%=25元;

2)如果第一道工序由一家厂家完成,后两道工序由另一家厂家完成的话,那么,前一个厂家应交的税金=(100+50)*10%=15元,后一个厂家应交的税金=250*10%=25元,则产品A整个生产过程中应交的税金=15+25=40元,比第一种情况多交了15元(40-25);

3)如果前两道工序由一家厂家完成,最后一道工序由另一家厂家完成的话,那么,前一个厂家应交的税金=(100+50+50)*10%=20元,后一个厂家应交的税金=250*10%=25元,则产品A整个生产过程中应交的税金=20+25=45元,比第一种情况多交了20元(45-25);

4)如果三道工序分别由三个厂家完成的话,那么,他们分别应当交纳的税款为:(100+50)*10%=15元、(100+50+50)*10%=20元、(100+50+50+50)*10%=25元,则产品A整个生产过程中应交的税金=15+20+25=60元,比第一种情况多交了35元(60-25)。

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同样的一个产品A,由于生产过程的社会分工的不同方式,导致了应交税金的不同,最大与最小之间整整相差了35元,占最小税金的140%(35/25),这就是税收的重复征税。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重复征税的问题越发的严重。这样,传统的流转税对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且流转税具有完全转嫁的特性,导致了最终由消费者承担重复征收的税款的现象,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理的。因此,为了消除这种重复征税的现象,将传统的对交易额的课税改变为对增值额的课税,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于是出现了这一税种。对上述例子来说,无论出现何种社会分工,产品A的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税收都等于25元,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试着自行计算一下。

但是,对于而言,其仍然是对交易额的征税,例子中的25元税款实际上就是产品A的最终销售额250乘以税率10%计算而来的,只是对中间的生产环节来说,只是“补交”尚未交纳的“已增值部分”应交纳的税款而已。所以,仍然是对流转过程中的交易额的征收,仍然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因此,是对流转额的课税,而所得税是对所得额的课税,他们的课税对象是不同的,对经济的税收调节作用也是不同的,是两大不同的税种,不存在“重复课税”的问题。相反的,的出现正是为了消除“重复课税”问题。

对于你的补充问题,相信上面的回答应该对你会有所帮助的,即:与所得税是两种完全不同税种,相互之间肯定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私人加油站也是如此。

退一步来说,如果真的存在重复征税并且税负过重的话,那么实务界和理论界早就会有类似的疑问甚至批评了。再者说,国家税收是以法律形式强制征收的,即使存在所谓的“重复征税”,纳税人也必须照章纳税,这对所有的纳税人是公平的。实际上,只要纳税人的税负在其可承受范围之内,从交税的实质上说,就根本不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好比劳动者既要领取工资,又要领取奖金等等,不管叫什么名称,对劳动者而言都是劳动报酬,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所以,放心吧,可以肯定地负责任地告诉你,这两种税收不存在“重复课税”问题,对于全体纳税人而言都是一样的。

胡乱猜测一下,可能是不是你觉得税负超过了你的预期值,才会有此疑问的吧。如果是的话,那就需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进行一些税收筹划(注意,税收筹划不是要你去“偷逃漏税”!),怀疑“重复课税”无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回答者:acco125125 - 经理 五级 10-1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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