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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禁狗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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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回答

中国房产限购令雷厉风行,上海则出台了最新的“限狗令”,城区居民未来每家只能养一条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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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通报上门抓走德牧上海哪些狗不能养

这年头,造谣成本越来越低,因此网上各种各样的谣言越来越多,这是一种非常令人头疼的现象,毕竟谣言一传十,十传百,传着传着就会越来越离谱。近日,网传上海警方上门抓走德牧,其实是为德牧主人解决了难题。具体是什么情况?一起来看看。

上海警方通报上门抓走德牧

10月24日,上海,吴淞事处就“网传警方上门抓走德牧”一事发布通报:

10月24日,有居民反映,海滨三村某居民无证饲养大型烈性犬(有杂交血统的狼犬),且有多次遛狗不牵绳、大型犬不戴嘴套等违规养犬行为,给周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困扰。

接报后,街道平安办会同区海滨派出所民警、街道养犬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居民区综治干部联合开展上门整治行动。为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区特警支队到场配合行动。

整治过程中,犬主人主动开门并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在工作人员的劝导下,认识到违规养犬行为的风险隐患,并主动将犬只交由相关部门收容处置。事后犬主人表示,饲养大型烈性犬也给他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但苦于无人愿意领养,感谢帮忙解决了难题。

上海哪些狗不能养?

上海市明确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分别是:

1、藏獒、獒犬、罗威纳犬、意大利扭玻利顿、法国波尔多獒犬、斗牛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比利牛斯獒犬、巴西菲勒、阿根廷杜高獒犬、丹麦布罗荷马獒等獒犬以及具有獒犬血统的杂交犬只;

2、法国狼犬昆明狼犬德国牧羊犬等狼犬以及具有狼犬血统的杂交犬只;

3、英国斗牛犬、英国老式斗牛犬、美国斗牛犬土佐犬牛头梗、德国杜宾犬等烈性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上海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上海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上海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上海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建立由、兽医、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和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十条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二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三条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区、县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门指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机构申请补发。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第十九条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主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城市化地区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

第三十一条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三十二条本市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

第三十三条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第三十四条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确认领养犬只的,犬只领养人应当在犬只收容所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十五条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门认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犬只的经营

第三十七条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的,依法办理。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养殖、诊疗活动。

第三十八条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犬只销售前,应当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犬龄满三个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禁止销售。

第三十九条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第四十条举办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提供犬只检疫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犬只送交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犬只收容所的,由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门收容犬只。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批评教育。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由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乱扔犬只尸体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设犬只养殖场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条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犬只扰民的,由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参加展览、表演和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化地区,是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镇。

第五十八条烈性犬只的目录由市门会同市兽医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继续有效。

二、上海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申请须知

1.《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2.犬类管理费按不同区域实施收费,具体标准如下:内环以内区域,每犬每年500元;内环以外区域,每犬每年300元。

3.本市EMS邮寄到付费用收取15元(如选择快递到付)。

注意:上海市禁养烈性犬个人无法申请新办养犬证

2022上海市禁养21种犬种名单

二、办理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材料

1、《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材料来源:部门核发(在“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本市各点提供纸质申请表)

材料要求:纸质或电子复印件1份

2、个人身份证明

材料来源:部门核发

材料要求:纸质或电子复印件1份

注意:前两项,华侨凭中国护照,港澳居民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凭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境外人土凭护照。“随申办”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材料来源:房地部门核发

材料要求:纸质或电子复印件1份

注意:一个住址只能注册一条狗。也就是说,一个家庭只能养一条狗。你的丈夫或者室友也无法替你办理第二只狗的狗证。且原则上不支持跨区养狗。

>>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详细要求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材料来源:部门核发

材料要求:纸质或电子1份

形式:复印件

详细要求:网上申请的,可通过内部数据共享

单位饲养犬只材料

1.《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材料来源:部门核发(在“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本市各点提供纸质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复印件x1份】

2.单位生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地址及方位图

【纸质或电子复印件x1份】

【必要材料】

注意: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网络核验或通过联系核查的,可不提供纸质材料

3.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纸质或电子复印件x1份】

【机关核发】

【必要材料】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4.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纸质或电子复印件x1份】

【必要材料】

5.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纸质或电子复印件x1份】

【机关核发】

【必要材料】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6.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纸质或电子复印件x1份】

【必要材料】

目前,“随申办”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注:本市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7.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纸质或电子复印件x1份】

【必要材料】

注意:1、网上申请的,可通过内部数据共享。2、本市核发的证明或材料可以免与提交。

我想养狗,上海的,请问能养吗?

上海地区可以养狗,但是需注意规定。根据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犬只管理条例》,上海市区域内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品种有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阿拉斯加雪橇犬萨摩耶犬、杜宾犬等等。这些犬种具有身形魁梧,性格稳定,智商高等特点。但是饲养大型犬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首先,大型犬需要的生活空间,如客厅、阳台或院子,必须营造好它的食宿和起居环境。建议选用卫生清洁易打理的材质,如铺设网格地板或毡垫,以便于清理及干燥。此外,大型犬出门活动达到一定频率,所以需要日常耐心带它出去散步、慢跑等。

因为大型犬体型肥大,所以需要注意其肠胃问题。可以选择专门的食粮、以及加速消化,或者定时带狗狗出去散步,帮助它消耗能量。同时大型犬还需要考虑其性情难以控制的问题,为了避免小区其他居民投诉,以免闹出矛盾,建议让大型犬带牵引,或者在开放性较高的社区内拜访带领犬只。

去上海旅游可以带狗吗带狗去上海需要做什么

1.带狗去上海需要做什么

养犬管理条例是指城市养犬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养犬的制度管理,确保市民卫生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各级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区、县应当建立由、兽医、执法、工商行政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和相关处罚工作。市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领取、认领和收养。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防疫,并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和处罚。

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养犬管理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房管、卫生、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人们和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和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第九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十条本市依法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三个月时,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和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兽医主管部门认可的宠物诊所可以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应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证明

(二)有专门人员照管犬只;

(三)有健全的犬只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和居民区以外。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养犬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专职养犬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养犬场所证明;

(六)狗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区县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养犬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如果狗的主人住所或者单位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死亡或失踪;

(二)放弃养犬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犬主未将犬只送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的,门应当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犬只牌照如有损坏或遗失,犬主可向机构申请补发。

如果狗狗的电子标识损坏或者丢失,狗主人可以在植入地点申请补种。

第十九条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主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共享登记、免疫、监管等信息,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录以下信息:

(一)狗主人姓名、居住地或单位名称和住所;

(2)犬只的免疫、品种、出生时间、主要身体特征及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件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承担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的费用。狂犬病免疫和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犬只。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悬挂狗牌;

(二)为犬只牵绳,牵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人员密集场所自觉收紧牵绳;

(3)大型犬只佩戴口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仅因免疫、诊疗等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它会被关进狗笼;

(6)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场所。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进入标志。

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根据有关公约或法规,划定本小区内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本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犬只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不得驱赶或者让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险。

第二十六条城市化地区的犬只生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和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励狗主人给狗绝育。养犬人对犬只进行绝育手术的,凭犬只绝育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放弃养犬或者可以不处理狗登记,因为他们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和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养狗人不允许遗弃自己的狗。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发现其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运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狗在动物诊所死亡的,动物诊所应当将狗尸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运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抛撒犬只尸体。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村民会议会议和所有者会议,制定本居住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的公约或者章程,并组织监督实施。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

第三十一条鼓励养犬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养犬进行批评、劝阻、检举和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认领和收养

第三十二条本市设立的犬类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

(1)走失的狗;

(2)流浪狗;

(三)养犬人交付的犬只;

(四)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收留的犬只。

第三十三条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犬只所有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第三十四条流浪犬、养犬人交付的犬、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收留的犬或者逾期无人认领的犬,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疫合格,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收养。

确认被收养的犬只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并植入电子标识。

如果确认有狗被带来

第三十六条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经市门批准,可以开展犬只收容和收养工作,收容和收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支持,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章犬只管理

第三十七条开办犬类养殖场所,从事犬类诊疗活动,需要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开办犬类养殖场所、从事犬类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向住所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类饲养、诊疗活动。

第三十八条从事犬类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出售犬只前,应当持动物防疫合格证、工商登记证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书后,方可出售。

三个月以上但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禁止出售。

第三十九条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理毛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和破坏环境卫生。

第四十条犬类展览、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办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举办活动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提供犬只检疫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三个月以上犬只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未经登记的犬只的,由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和年检。逾期未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犬只送交其他个人和单位饲养或者犬只收容所的,由门责令改正;拒绝纠正的狗。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的,门应当收留该犬。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并对居民村民委员会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批评和教育他们。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由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二十元至二百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或者禁止公开的场所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受伤人员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门撤销《养犬登记证》,收留犬只,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害两人以上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门应当撤销《养犬登记证》,保留犬只。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元养犬证。养狗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养犬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所需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犬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一只狗随地乱扔尸体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擅自开设犬类养殖场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类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无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出售一只无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养犬、理犬等经营活动中以犬扰民的,由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活动中乱扔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无检疫证明的犬只参加展览、表演和比赛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养犬影响他人的生活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03

2.上海怎么带狗出门

带狗旅行,无非需要一个好的环境,狗和乐趣。你可以去上海亿欧莱奥特莱斯看看,就在迪士尼旁边。从奥特莱斯到艺术展,湖景到欧式景观,环境都很好。什么更多的是,你可以免费租一辆狗推车,你可以带着你的狗到处逛逛。配有宠物纸尿裤,很甜。周边还有生态园和香草园,逛完可以亲近大自然。

:上海的渡船可以不要带狗!原因是狗是两性动物。它很聪明,像人一样,有敏锐的嗅觉。尤其是刑警队的特种犬,为破案立下了汗马功劳。

但是狗有自己的野性,没有经过严格训练的狗一旦野性发作就会对人造成威胁。所以你可以不要带狗上渡船。

3.上海什么地方可以带狗

上海浦东有哪些可以带宠物进的公园?

有许多公园可以他不能去,但是有一个公园他可以去,那就是浦东杨静镇博山东路的靳东公园。它这是一个可以带宠物进来的小公园,而且免费的。早上,许多老人在里面遛狗。公园很小,但是老人比较多。

4.带狗去上海需要做什么检查

你可以不要带狗进植物园,因为植物园属于公共场所,人多。根据规定,它除了导盲犬,任何公共场所都不允许带狗,所以最好不要带狗去植物园。

树木园是对植物进行调查、收集、鉴定、引种、驯化、保存和推广利用的科研单位,也是普及植物科学知识和为群众提供游憩的园林。

5.上海可以带狗去的景点

可以带狗去康桥生态园,这个生态园免费。它位于申江路和康桥路旁边,这个公园也比较大。公园绿树成荫,河流众多,非常适合散步。如果你带了一只狗,一定要拴好皮带,不要带走。不要让狗随意跑来跑去,免得狗跑了不要伤害别人。如果狗大便,把它弄走。

6.怎么带狗去上海

上海古银杏树公园禁止养狗。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光明村台海路230号古银杏树公园的一棵银杏树,被誉为上海树中之王,编号为沪0001,树龄1200年。为了保护这棵古树,当地专门修建了一个古树公园。满眼绿色中有小桥流水,是约会散步的好去处。

走进古树公园,可以看到远处这棵有1200多年历史的古树。这棵雄古银杏树高26.5米,胸径6.5米,树冠20米乘12.5米。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就有专门的人来保护这棵古树,比如整理枯枝、去除附属物、修补树洞渗水、打磨树干和树皮、设置复壮井等。而且他们还利用高科技来探测根系的水位,只是为了让树王健康长寿。

7.上海可以带狗去的地方

有个地方我个人觉得还可以,上海亿欧莱奥特莱斯,迪士尼旁边。整个购物村由三座面向湖泊的月牙形建筑组成。穿过林荫大道和喷泉,你可以欣赏纽约、巴黎、米兰、维也纳和上海的装饰艺术建筑。环境很美。现在公园提供免费的狗推车,真的是狗狗玩耍的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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