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规定,宠物狗主人现在必须在指定的区域遛狗,严禁在不允许遛狗的地方活动。为确保公共安全,每位主人都需要给自己的狗戴上嘴套和使用适当长度的狗链以防止伤及他人。
此外,在新规定中还对宠物犬只进行了严格限制,并要求每个家庭仅能饲养一只,并需前往指定兽医处进行绝育手术。对于违反这项规定者将面临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
例如未按要求遛行、不戴嘴套或不使用适当长度之链条以及未执行绝育等行为都将另其付出相应罚款甚至吊销养殖许可证。毫无异议地说,新出台这项法案无异于设立了更高标准以约束并改善飼主们与宠物相处方式,这既是一个挑战也是提升自身素质机会。只有全力配合执行相关法律条文才能从中真正享受到与爱心同住之乐趣。总体而言,国家颁布此划时代新规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规范并约束养宠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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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正式实施!黄石中心城区这些场所禁止养狗!需登记
近日,市常委会发布公告正式公布了《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该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通过对养犬过程中的免疫和登记、行为规范、收容留检等重要环节作出制度规定。
3月1日起正式实施!黄石中心城区这些场所禁止养狗!需登记且每户限养一只!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都开始在家中饲养宠物狗狗,而部分犬主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却危害到了他人,污染了环境,引发社会生活矛盾。近日,市常委会发布公告正式公布了《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该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通过对养犬过程中的免疫和登记、行为规范、收容留检等重要环节作出制度规定,建立全链条全环节、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积极引导市民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着力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生活品质。
据了解,该条例既借鉴了不少外地养犬管理立法经验,又有鲜明的黄石特色。在流浪犬只的监管上,条例明确了具体的责任部门,规定了流浪犬只捕捉、处理、集中管理等全过程精细监管。在犬只的强制免疫和登记上,条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有效对接,将免疫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在不文明养犬行为的规范上,条例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几类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行为规范,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养犬数量上,条例明确了一户一犬的养犬,并从有效减少流浪犬只、实现养犬信息化管理等需要出发,明确要求所有犬只登记时必须植入电子标识。在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与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对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提出了建立收容登记管理、犬只领养制度。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军用、警用、扶助和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犬只免疫、登记以及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等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养犬登记,植入电子标识,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捕杀狂犬、失控的烈性犬,依法查处无证养犬、犬只扰民伤人等违法行为,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捕捉流浪犬。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违法占道经营犬只等行为,配合机关捕捉流浪犬。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监管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协助社区做好居民养犬信息登记工作,劝阻、制止违法养犬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市、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 鼓励养犬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文明养犬监督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条 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将犬只送至犬只免疫接种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境外进口的犬只应当取得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建立犬只免疫数据库。
第十一条 饲养犬只应当登记,出生不满三个月的幼犬除外。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机关申请养犬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非禁养犬只进入本市犬只管理区域的,应当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机关备案;连续逗留超过三个月的,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犬只已按规定免疫;
(四)犬只品种、数量符合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因安保等工作需要,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犬只应当经过训练,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
(四)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
(五)犬只品种符合规定,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机关应当自受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补正或者将犬只妥善处置。
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并在发放养犬登记证时,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教育。
第十五条 养犬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犬只死亡、丢失或者放弃饲养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电子标识或者犬只免疫证明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办、补种。
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识别牌、电子标识等费用,具体标准由市按照程序报批并公布。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施行前,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第十八条 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鼓励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
第十九条 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由市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养犬应当在住所内饲养,禁止在住宅共有部分、小区公共区域饲养;单位养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在护卫区域巡逻时由管理人员牵引;
(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遗弃犬只;
(四)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随意弃置死亡犬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束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链(绳);遇到行人、车辆,提前收紧犬链(绳),主动避让;
(二)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避开出行高峰时间,采取为犬只配戴嘴套、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措施;
(三)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应当为犬只配戴嘴套,并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四)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犬只除免疫、办理养犬登记、诊疗等必要情形外,不得携犬外出;因以上情形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采取配戴嘴套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
(二)影剧院、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场馆;
(三)商超、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店等经营性场所;
(四)公共汽车、有轨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船)室,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管理场所是否禁止或者附条件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对携犬进入作出的,应当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可以划定犬只临时禁入的区域和时间。临时禁入区域和时间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第二十四条 从事犬只交易、美容、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的经营场所,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商住楼等区域,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良好的排污、隔音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四)禁止销售大型犬、烈性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收容留检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应当建立适当规模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置流浪、没收或者送交的犬只。
第二十六条 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认领,并承担犬只在收容留检期间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的,按照遗弃犬只处理。不能查明养犬人身份的犬只,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放弃饲养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收容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留检措施,并建立犬只收容档案。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领养无主犬只。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经营单位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对犬只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机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养犬登记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每超养一只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饲养禁养犬只的,由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养犬人在住宅共有部分、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机关收容犬只,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佩戴犬只识别牌、束犬链(绳)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经驾驶员同意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非必要携犬外出或者确需携犬外出而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机关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临时禁入区域或者禁止时间携犬进入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小区养狗最新管理规定
养狗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家犬管理条例
一、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特制订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三、各级定期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
六、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
七、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经机关和兽医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犬只。《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8时以后、上午8时以前,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10时;要为犬只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成年人携带。 一般管理区域内,可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但每户限养一只;实行圈养、拴养;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居住在楼房的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规定,主要内容情况如下:
一、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三、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可以先于邻居协调,无效后可以报警起诉。从2006年3月起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社区宠物豢养管理: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机关举报。
四、园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经发现由饲养户自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关保洁费用(每次20元)。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点,养犬人需要有固定住所且为独户住所,公租房不满足独户住所条件,居委会也不能给养犬人提供合法养狗证明。所以公租房不能养狗,即使有证件也属于违法养狗。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点,养犬人需要有固定住所且为独户住所。
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户住(居)所或者单位内部饲养,不得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七)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条例》规定,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随地便溺;
(三)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绳)等牵领,不得使用伸缩犬绳;
(四)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
(五)乘坐电梯、出租车时,应当将犬只怀抱、装入犬笼(袋)或者为犬只戴犬嘴套,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即时清除犬粪;
(七)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八)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业主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
一、小区不提倡养犬。
二、根据《养犬管理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并且需办理养犬登记证,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办理养犬登记证相关手续,新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要携犬并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
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
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
三、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处和业主的监督。
物业公司有义务管理居民在楼道内饲养宠物。城市养宠管理办明文规定,家庭饲养宠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出门遛,而且不能扰民,楼道属于公用建筑面积,且属于安全消防通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楼道。
如果居民私自在楼道内养宠物,不听邻居劝解,物业有义务与养宠者勾通解决,勾通无果可与执法部门联系强制带离或必要罚款。
狗证怎么办?全国通用吗?5月1日起遛狗不牵绳,养狗不办证违法!
_今天是五一长假的第一天,而对于铲屎官来说,可能大家关注的不是五一共放了几天假,准备去哪里玩?
而是自5月1日起新《动物防疫法》的正式实施!这项养宠新规定,跟所有养狗的人息息相关!
所有的铲屎官都在关注怎么给狗狗办狗证,以及从今天起防疫法实施后,有那些养犬行为是违法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202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的法规。
该法对养犬有哪些新规定?
其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事处、乡级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和乡级、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违反规定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注解:一直以来有很多铲屎官都抱着一种“我家的狗不咬人”的心态带狗狗出门却不牵绳,但却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这么想...
但是从今天起,遛狗不牵绳不佩戴狗牌,第一次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多次违规的将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犬只无害话处理(比如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处理,说白了就是掩埋,焚烧等等)处理所产生的费用还得你来出!
▲此外《民法典》中也明确了相关事故的责任划分:比如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也只能减轻狗主人的责任,不能完全免责 。
说白了,只要你遛狗不牵绳,哪怕别人故意挑衅或殴打你的狗狗,结果别人受伤了,你也有责任!
“遛狗牵绳”一直都是人们很重视的问题。其实遛狗牵绳对他人、对狗主人都是一种负责。除了牵绳,也要记得按时打给爱犬打疫苗哦!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最值得铲屎官注意的就是以下三件事,
第一:必须定期打疫苗。
第二:必须办理狗证。
第三:遛狗必须牵绳佩戴狗牌捡屎。
▲了解了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后,我们再来说说最近所有铲屎官最最最关注的一个问题。
怎么给狗狗办狗证?办狗证要去什么部门?以及办狗证需要哪些材料?
首先你要想给狗狗办狗证,我建议你先了解清楚以下这三个问题,可以避免浪费时间和少走弯路!
1、养犬区域
2、禁养犬名单
3、肩高
对于第1点和第2点想必大家都很容易理解,有些城市把人流量大、人群相对集中的区域定为区域;而有些犬种比较凶猛,性格不稳定,所以被列入禁养犬名单。
比如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而争议最大的就是肩高,而首都北京就是最严格的,之前肩高超过35厘米就属于禁养犬(导盲犬除外)。
而上海除了禁养21种烈性犬、全市已不再饲养身高超35厘米以上的中大型犬。
广州是由市机关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体高禁养(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犬只和其他烈性犬只。
而山西晋城之前出台的养犬管理办法中,肩高超过45厘米就属于禁养犬(导盲犬除外)。其实制定肩高作为红线并不是山西晋城的独创,全国各个省市绝大多数地区的养犬管理办法都对狗狗的肩高做出了明确的,红线一般在35~45厘米之间,超过这个红线的一律禁养。
而很多城市的肩高这一刀切基本上就砍断了,金毛,哈士奇,秋田犬,英国斗牛犬,阿拉斯加等等办狗证的希望!
当然了具体每个城市的禁养犬名单和肩高都是不一样的,所以你想要给狗狗办狗证不是你想要办就可以办,你得搞清楚你的狗狗在你们当地能不能!就好比你牵着一条藏獒去派出所,说要办狗证,你是想故意浪费时间?还是想送上门去打自己的脸?
▲如果你的狗狗在你们当地可以养,那么接下来你可以接着了解怎么给狗狗办狗证!以及办狗证所需要的资料和费用。
个人养狗最重要的基本上就是三证一条。
1.养犬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外来人口也可以是户口本或者居住证也叫暂住证。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除了需要以上三个证(身份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免疫证)。一条指的是,部分城市规定了一户只能饲养一条狗狗和办理一本狗证,有的是两条。
如果要饲养多条狗狗,需出具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同意饲养证明。有的城市则不,具体看你们当地的规定。然后准备犬只正面、左侧面、右侧面一寸照片各一张,具体的以当地规定为准。
由上大概可知,如果你只给一只狗狗办理狗证的话,需要的材料不多,流程也并不复杂!
▲知道办狗证需要的材料后,大家还关心的是办狗证要去什么部门?去哪里给狗狗办狗证?
其实一线城市包括很多的大城市都可以直接在网上直接申请了,可以先在网上搜索一下你们当地的生活类公众号,或者的公众号,或城市管理类的公众号。
当然了网上能直接办理狗证的目前还是少数,而大多数还是要在线下办理。
▲而全国大多数线下办理狗证是在你们当地的派出所办理,有些是由城市管理局负责,也有少数是在指定的街道地点或场所,比如宠物医院等等。
而有的小城市甚至都还没有这项服务,就比如的老家,不知道算几十线的小县城,直接说没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目前还没有办狗证这项服务。
所以具体的建议先网上查询过你们当地的规定或直接去你们的派出所先咨询一下。
▲办理狗证需要交钱吗?怎么收费?
目前来说各个城市的收费好像都不一样。狗证是免费的,但犬只管理费大多数城市是要缴的,第一次基本是在300-500之间,有的是在1000-2000(城区比郊区贵,内环比外环贵),以后每年的年检管理费是第一次的一半到三分一左右。这个目前来说全国并没有统一,全都是看当地怎么收费。
而且狗证也并不是全国统一,各个城市都是不一样的, 有的狗证是红本本,有的是绿本本,有的就是一张卡,有的是一个吊牌。
▲那么串串可以办狗证吗?我的狗狗办不了狗证怎么办?狗狗养在家里不办狗证可以吗?狗证在全国各个城市通用吗?
串串可以办狗证吗?
首先,串串狗是所有杂交品种狗或品种特性不明显的狗的总称,不是某个具体的犬种,基因不纯的。
比如有些城市,法国斗牛犬是可以办狗证的, 但是法斗跟其它狗狗的串串则是不能办,但有些城市也会给串串办,就像是禁养犬一样并不是全国统一规定的,所以需要你先去当地犬只管理部门咨询!
办不了狗证怎么办?可以偷偷养在家里吗?
这类多数是饲养的狗狗不能办狗证的,比如是串串或是目前还属于当地禁养犬的,如果被举报无证养狗还是会被罚款甚至没收。
当然这就考虑到一个现实问题了,无证就不敢正大光明的带出去。怕被查,怕被抓,怕被人举报。如果是偷偷养在家里,也没人知道,大早上或大晚上偷偷带出去遛狗也不是不可以,但这多少有些运气成份。以及你和邻里的关系处的如何了,因为不是很大仇一般也不会举报你把关系弄的这么僵。
狗证是全国通用的吗?
狗证并不是全国各个城市通用的,比如你在深圳养了一只狗狗,给它办了狗证,结果下个月你搬去了广州,那你在深圳办的狗证在广州是不能用的,需要在广州重新办理。
同样如果你是在重庆办的狗证,结果你搬去了哈尔滨,在哈尔滨的打狗队可不认你掏出来的重庆狗证,因为各个城市的规定不一样,你换了城市需要重新登记办理。
那么养狗只是给狗狗办了狗证就万事大吉了吗?非也!
因为各大城市都各有各的规定,看网上养金毛的主人说,大型犬不能遛只能圈养在家,小型犬晚上到清晨可以遛。
不少铲屎官质问某些规定是不是太一刀切了,大型犬就算是办了狗证也只能一辈子不能出户不见天日了吗?以前是报警都不见得有人管,一旦管起来就是一刀切,未免也太懒政了?
▲最后也是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
狗证办下来之后,狗狗就算是合法饲养的了,毕竟是有了证的狗了。然而很多人好奇,每年的年检管理费,都干什么去了?除了一个狗证狗牌,狗狗享受到了什么服务,得到了什么保护?似乎并没有。难道交的钱都给打狗队发工资了吗?
这确实是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文明养犬规范养犬,这些想必铲屎官都能理解也能接受。这也是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出来之后,动物保是不是也该尽快出台呢?
狗狗不打疫苗违法,遛狗不牵绳违法,不办狗证违法。这些我们都支持。该的,该牵绳牵绳,该罚款的罚款,严重的还要无害化处理。这些该主人和狗狗要承担的责任都有法律规定清楚了!
但是杀狗,吃狗,打狗,却是不违法的,这些正常吗?觉得,养狗既要承担责任也应该获得保护的权利。社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但也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大家觉得呢?期待动物保护的尽快出台!
最后大家说说看你家狗狗有狗证吗?你是怎么给狗狗办狗证的?一共花了多少钱?
五一养宠新政出台,小型犬不带出家门还需要办犬证吗?
2021年农村养狗需要养狗证从202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正式实施,标志着狗带也已正式写入法律。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当地犬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如果你把狗带出家门,你应该戴上狗标签,并采取绑狗绳等措施,防止狗伤人和传播疾病。违反规定,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是的。因为在大多数地区,没有养犬许可证的狗不受法律保护,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养犬许可证是用来证明犬只身份的法律凭证。现在很多城市不允许养强壮的狗和肩膀太高的狗。所以以前有一群捕狗的。现在想养一只宠物狗,就得领狗证,也就是一年体检一次。有些地方(飞机、火车),带宠物一定要出示身份证。
没有养狗证在家养狗?不会,但如果狗乱咬人或扰民,就会有人来抓。所以要办理养犬证,去医院定期检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可能有狗贩子冒充相关部门在家里抓狗,所以必须先核实身份。小型犬需要领犬证,领狗证和狗的大小没有关系。从今年5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不拴绳遛狗是违法行为,不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处以罚款。
2021年领狗证免费2021年狗牌是否免费,要看当地。有的地区可能需要,有的地区不需要,费用会不一样。一般来说,狗需要接种疫苗和支付保险费,尽管国家已经引进了宠物狗。管理方法,但是因为现在宠物狗太多,每个地方的都不一样,所以成本自然会不一样。具体的,问当地的养犬登记处。很多非区30元左右就能落户,有些区据说成本最高,犬证办理成功后,铲官可以领取犬饲养证外加犬牌,每年需要带犬证进行检查和保险,大概50元左右。总的来说,2021年5月1日新的养狗规定是出门要牵绳,否则违法,同时要发养狗证,让狗受到法律保护。
10个月德牧耳朵还能立起来。德牧10个月耳朵还没有立起来的话,主人就要对它进行立耳辅助,同时给它补充充足的营养,等德牧成年后它的耳朵就可以立起来了,但通常德牧在3个月大左右就开始立耳了。
1、可能是因为灰泰迪的遗传基因不稳定,这个是没有办法解决的。2、缺乏光照导致,需要多晒太阳,有助于泰迪犬毛发色素沉淀。3、洗澡过于频繁导致,要使用符合狗狗肤质、毛质的宠物沐浴露或香波,洗澡频率控制在每周一次。4、不爱喝水导致,要准备有水的狗碗,方便它补充水分。完全不爱喝水的可以喂一些含水量丰富的果蔬。5、营养不良导致,要注意泰迪的饮食营养均衡。6、饮食太咸导致,饮食要选择清淡低盐的。
10斤比熊犬一天可以吃170g-250g上下的狗粮,这个体重应该为成年比熊犬,主人可以每日固定喂食2次,每次喂用100g-120g左右的狗粮,其中还可以喂用比熊犬肉类,鸡蛋,蔬菜和水果等,期间主人要控制投喂的剂量,避免一次性喂养过多。
10斤重的泰迪在一日喂用两次时、一顿大约需要90g-110g的狗粮,一日喂用一次时需要180g-220g的狗粮。如果饲养员每日不定时的喂用其他食物、当日所喂的狗粮可以适当减少。
10斤重的狗每天狗粮在180g-220g上下就足够、如果一次两顿一次为90g,饲养员想要狗狗长胖些可以每日为狗狗增添辅食。